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9号(三峡电力职业学院)
|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19-21663 | 发文日期 | 2017-01-24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教育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10月28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三峡电力职业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前身是1975年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创办的三三〇工人大学。1982年,经水电部批准,教育部备案,学院更名为“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职工大学”。1994年,学院更名为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职工大学(简称“葛洲坝职工大学”)。2000年,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峡大学合作举办三峡大学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院改制更名为三峡电力职业学院。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院坚持依托行业、面向社会,逐渐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以特色促发展”的办学理念,树立“立足三峡区域、服务电力行业”的特色办学思想,确立“把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省级示范、全国知名的电力高等职业学院”的战略目标。
为建立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推动学院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三峡电力职业学院,简称三峡电院,英译为Three Gorges Vocational College Of Electric Power,英文缩写为TGCEP,学院网址为http://www.tgcep.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36号,邮编:443000。
第三条 学院是由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托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优势,立足三峡区域的水电、旅游等优势产业,面向全国电力建设行业,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根据行业和企业需求,自主确定具体招生方案。
第六条 学院主动融入企业,主动服务企业,紧密依托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与国内外优秀企业合作。主要开办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厂热能动力装置、机电一体化等二十多个高职专业。根据市场的变化,学院及时对专业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七条 学院是由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实行以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院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审核批准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核准学院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三章 学 院
第十条 学院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起草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举办者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二级学院招生比例;
(四)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九)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按照举办者的决定执行相关决策,按要求向举办者请示、报告工作,在举办者认可的范围内,行使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七)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八)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为行业、企业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一)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十二)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十三)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十四)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五)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十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和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决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行党务公开;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设立党委委员会。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三峡电力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和职权:
(一)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院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经党委会审议,报举办者批准后任免组织实施;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七)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会审批后执行,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八)按程序规定,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职权。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副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下设若干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各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
各二级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二级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二级学院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院规定,设置二级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二级学院各项工作管理制度,负责二级学院教师的管理与考核,负责二级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实行以下聘用制度: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五)学院推荐就业;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业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学院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院治理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是全校专科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按照学院规定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院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学院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会计账册由学院财务部门保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阅。
第四十五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本校有关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服务地方、服务行业,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服务国家以及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融合,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支持校办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其学院开展对口支援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
第五十四条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一)学院校徽的主题:腾飞。
(二)学院校徽的主体图形酷似一只飞翔的天鹅,具有强烈的动感,意寓学院积极进取、奋发有为、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
(三)学院校徽的主体图形又是汉字“电”和“力”的拼音第一个字母“L”的叠加。突出体现了学院服务电力行业,培养电力高技能人才的办学特色。
(四)图形正中三条红色的弧线,构成一个汉字“三”,是学院名称的第一个字;在视觉上既像三条电线,又像天鹅的翅膀;天鹅图形的尾部,是三座高耸的大山,意寓“三峡”,突出学院地处“三峡”的地域特点。
(五)学院校徽的主色采用红色和蓝色。红色象征热烈和青春,蓝色象征理性和智慧,体现出青春学子满怀理想和憧憬,不懈追求和向上的情怀。
(六)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校旗由蓝色旗面和校徽加纯白中英文校名组成,旗面所用蓝色为海蓝(C:100,M:50,Y:0;K:0),白色为纯白(C:0,M:0,Y:0;K:0);蓝色:代表天空,象征浩瀚深邃;代表大海,象征开放包容;代表严谨,象征求是创新。白色:代表清澈,象征淡泊明志;代表纯洁,象征学术神圣;代表清白,象征诚信廉洁。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校训是“勤学、多能、诚信、健体”。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校歌《在那东山顶上》。
第五十九条 校庆日:每年10月26日。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室起草,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由院长签发,报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对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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