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8号(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19-21662 | 发文日期 | 2017-01-24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教育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5年11月24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以下称“学校”)创建于1986年,初名湖北省民政学校,在发展历程中曾更名武汉涉外旅游学校,2004年4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并使用现名。
学校以“立足民政、面向社会、服务区域”为办学定位,以“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为治校方针,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致力于“建行业一流,创特色名校”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类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民政厅,教育教学业务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学校与举办者、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校名定为武汉民政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Wuhan Social Work Polytechnic,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57号,网址为:“http://www.whmzxy.cn”。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面向行业、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仁和以及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坚持职业技术教育方向,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以学生为本,人才培养以能力为本,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需要,最大程度地满足民政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八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不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九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政行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十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举,根据培养需要灵活采用多种办学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实施全员聘用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强能、仁和、笃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与横式中英文字,校名上下标准组合。
学校校徽为圆形,校标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文校名(繁体)、英文校名,内圈由底坐“W”和图案字母“M”组成,代表学校在湖北武汉,毗邻“武汉·中国光谷”,坐拥伏虎山,俯瞰南湖,图案有机地融入寓意“内依民政,外托市场,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的开放式办学模式,光束部分代表着学校教育事业朝气蓬勃,蒸蒸日上;整幅图案展示了莘莘学子读书学习的组合造型,彰显了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教育理念,形象生动地诠释学校以育人为中心;校徽主体以橙色为基调,图案为白色,预示着学校是一所充满活力、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10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服务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以面向民政行业人才需求,建设公共事业类、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专业群;以为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孤残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服务需要,建设康复治疗类、护理类专业群;以文化策划和创意为切入点,建设艺术设计类专业群;以适应市场需求,保证学校规模,建设财务会计类、旅游类专业群。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3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学制3年;或开展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学制5年。
(二)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
向所有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开放,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符合入学条件均可就学。学习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依法颁发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逐步扩大学校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教育教学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湖北省民政厅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校园规划、学生资助、教学指导、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支持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校内民主党派占一定名额,由学校教职工依法民主推选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校学生会的组成人员由学生代表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在协商基础上确定委员分工,实行集体领导、主席负责制。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下可设教研室、实训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技能积累、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实行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二级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二级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二级学院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并根据发展情况可调整设置党总支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二级学院院长、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所属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支部(总支)负责所属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设立本学院教学委员会,并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依其制定的章程决策本院教学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多渠道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训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监督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教学评估,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及质量进行追踪及测评,对教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利用本校人才优势、专业优势、社会资源,组建政、校、企合作的民政职教联盟,促进教育教学和民政行业的协同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通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优质高职教育的机会。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国家和社会资助、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创新、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须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协议约定;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积极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素质拓展阵地,支持成立服务学生发展的各种社团,建设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教育,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提供平台。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办公会议等方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需要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技术技能积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培训机会;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须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力求精细;
(三)尊重和爱护每一个学生,身教为先,立足岗位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学校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具体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全员聘用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辞退(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奖惩、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支持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事分配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绩效建立统一的奖励制度和荣誉体系,及时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工通过职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促进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款收入、一般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政府性基金)(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并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每年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学校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决算审核和审计,健全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改革、完善、创新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教学过程实施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会议审定通过,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开发布,并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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