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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6号(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6号(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7-01-24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索引号 011043161/2019-21661 发文日期 2017-01-24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文号 无
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5年10月19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林业部黄冈林业学校,始建于1952年,1956年迁至武昌桂子山,更名为湖北省武昌林业学校,后更名湖北林业高等专科学校,1960年与湖北林业干部学校合并迁至荆州,1976年迁到现址并更名为湖北省林业学校,2002年与湖北省水产学校联合升格为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分设成立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学校被确定为湖北省职业教育品牌建设高校。

学校以“立足林业、服务生态、面向社会”为办学定位,“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改革活校、创新强校”为治校方针,践行“心修自然,强技养德”的校训,坚持以生为本、以教学为中心,走行业特色发展之路,行开放开门办学之策,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北生态学院”,英文译名为Hubei Ecology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简称HEPC),法定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110号,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hb-green.com.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林业厅,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治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心修自然,强技养德”。

第八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1952)、太阳、飞鸟、绿叶等元素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0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等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专业设置以林业类专业为特色,以机械土建类、资源环境类、服务管理类、艺术设计类专业为骨干的专业格局,以服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播生态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校党委(扩大)会议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书记主动协调党委和行政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实行专家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间合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协调解决企业与学校双方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绩效工资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单位(部门)编制,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六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良好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宣传和考核。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教职工,依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团体;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体制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国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国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学校与上级部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归口湖北省林业厅管理,业务上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指导。学校接受举办者及受其委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由湖北省林业厅组织考察任命。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由学校党委考察、审批,由校长聘任,报湖北省林业厅备案。学校中层副职干部由学校党委审批,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八条湖北省林业厅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基建投资标准,制定对学校财政支持的制度计划,并根据计划按期拨款,以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五十九条湖北省林业厅和湖北省教育厅对学校施以宏观调整管理,引导学校进一步面向社会、市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六十条学校对湖北省林业厅提供的财产、经费和受捐财产经费依法自主管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经费和财产挪作它用。

第六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积极承担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的任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校依法成立非公募性质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占有、使用的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的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统一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湖北省林业厅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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