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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4号(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4号(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7-01-24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索引号 011043161/2019-21659 发文日期 2017-01-24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文号 无
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5年6月25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3年成立的中南水利发电勘测学校,先后经历中南水力发电工程学校、湖北省电力学校、武汉电力学校等发展阶段。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武汉电力学校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承“根植行业、教培互举、科学发展、特色鲜明”的办学理念和“立足湖北,服务电力”的办学定位,培养电力行业技能型一线应用型人才,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和电力培训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是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Wuhan 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学校注册地址和办学地址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89号。学校门户网站是http://www.whetc.com。

第三条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的校训是“严谨、求实、创新、奉献”。

第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变更事项,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依规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 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

(三) 依法依规管理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二) 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 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设施建设;

(四) 根据举办者的需求,做好企业培训,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服务;

(五)根据社会需求,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成人教育、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服等工作务;

(六)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自主确定或调整薪酬分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根据举办者的要求,构建由行业、企业与学校共同参与的大培训格局和员工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权利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学校章程,依法治校,民主管理,院务公开;

(三)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管理,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行使监督权,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拟订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服务社会的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责的基本形式,按照议事规则处理相关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院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由院长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绝、决而不行,讨论学校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对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之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通过;

(五)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学校学科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评议学校重大学术事项,为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建言献策;

(二)学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教育培训改革研究,为学校教学、培训、改革、管理、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

(三)为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实训基地建设与实训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素质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及培训管理提供决策、指导、评估;

(四)学校年度教育培训质量报告的审议;学报稿件审查;学术成果评价;教学比赛评定等;

(五)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的规划,科研立项与验收的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定以及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六)负责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与审核,负责学校教学名师、职教专家、教学新秀等的评审;

(七)承担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评议结果交由院长办公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15-25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通过秘书处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费用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自主管理、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系部。教学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实施部门。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教学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年度计划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学生(学员)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教学系部主任主要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向学校负责,定期向全系教职工报告工作。教学系部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教学系部党委(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在教学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参与讨论决定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章 办学活动及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采取的教育形式主要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与职后培训相互贯通、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体,以面向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类、动力工程类专业为特色,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工程、机电工程、管理工程等专业为支撑。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学分制管理,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主动服务电力行业和地方发展,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依法与境外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合作。

学校通过合法途径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参与学校授课、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并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制定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及奖励办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按规定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制度,定期考核,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学员);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教职工实施管理与培养;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例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

(四)按照规定条件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校园文化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享有受表彰的权利;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二)热爱学校,尊敬师长,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誌纪念。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四十七条学校财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名目,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取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实施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五十六条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审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学校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与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庆日和校歌

第六十条学校校徽呈长方形,镌刻有“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学生校徽为白底红字,教师校徽为红底金字。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2日。

第六十二条学校校歌为武石作词、陈国权作曲的《电院之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报备,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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