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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2号(武汉纺织大学)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2号(武汉纺织大学)

2016-03-21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011043161/2019-21629 发文日期 2016-03-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其他 有效

武汉纺织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11月25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纺织大学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评议,2016年2月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8日

 

武汉纺织大学章程

 

序   言

武汉纺织大学初建于1958年,始称武汉纺织工学院,是原中国纺织工业部所属的行业院校。1998年经国家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划转为湖北省管理。1999年更名为武汉科技学院,2002年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并入。2010年更名为武汉纺织大学,2011年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并入武汉纺织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中文简称纺大,英文名称为Wuhan Textile University,英文缩写WT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特1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w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须经举办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对学校实行宏观管理,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规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立足湖北,辐射全国,放眼世界,努力建成以工学为主体,理、工、文、经、管、艺等多学科协同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校标以汉字偏旁部首“纟”结合六边形同构而成。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含有校标、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校校训为:崇真尚美。校庆纪念日为10月18日。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培养知识、能力、品格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现代纺织、大纺织、超纺织”的特色发展方向,和“一元领先、多元并进、突出特色、协同发展”的学科建设思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在国家核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和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社会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大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大力推进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国际合作,主动服务纺织行业和地方发展战略,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吸纳世界先进文化,培育纺大特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研创新体系、学术评价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委及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所属各学院(含体育课部,下同)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纺织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依据学校党政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纺织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

校长办公会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服务教学科研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明确职能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健全制约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少于15人的单数定额席位制,委员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再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半数;青年教师代表不少于一定比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除青年教师代表外,其他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四年,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教学经费预算、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和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教学奖和重要教学研究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教学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或评审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评审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实到委员投票赞成视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学生代表大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办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和学院的权限,赋予学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内部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机构(不定行政级别),聘任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按校、院两级管理程序引进教师及其他人员,统筹安排学院内部各类人员。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学院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负责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五)负责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学院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管理学院各类资产。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工作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的评议推荐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学术交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事务管理的决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部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部副主任)以及副书记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经费预决算、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部主任)每年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审定机构,是学院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咨询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学院七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主任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学校核准,予以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设立和调整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并按照机构性质实现分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不良学术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引进和培养学科领军人物、学术骨干和教学名师,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和培训,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申诉权,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遵循国家的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拔学生,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对任课教师教学作出客观评价。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进行奖励的依据。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社团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通过奖、助、补、贷、减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为学生提供创业、就业指导,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和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

学校依照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工作效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学校的各类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计划、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教学、科研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生态文明校园。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强化教育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咨政服务能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师生交流等,加快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提升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社会合作,参与民主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分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基本办学信息。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建设、发展、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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