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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2025-03-17 10:17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11043161/2025-09971 发文日期 2025-03-17
发布机构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发改价调〔2025〕66号
教育;财政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彰显教育收费政策连续性、公平性、规范性,切实做好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相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管理

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负责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制定调整具体工作,负责做好《湖北省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清单》)的动态调整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学费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学费。公办高校的高职生、本专科生、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收费项目清单》执行。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或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具备学分制收费条件的高校,可实行弹性学制收费;按照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具体依照我省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2.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学费。经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费来华留学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包括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学费标准由公办高校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可行性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依据办学成本、财政保障,兼顾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3.严禁重复收取学费的事项。一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包含国内国外专业、语言等课程费用,学生在国外就读期间,向国外高校交纳学费的,国内高校及办学机构不得重复收取学费。二是鼓励高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产教融合和专业共建,推动特色高校、高校优势学科及特色专业发展,但不得重复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三是不同层次高校、不同专业或跨高校、跨专业学费可实行差异化收费,向学生收取的专业学费标准不得高于主考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且不得重复收取。

(二)住宿费

各高校自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或租用的学生宿舍(公寓),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及规定程序,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和高校学生宿舍维护运行成本等因素制定调整,具体依据《收费项目清单》执行。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在规定上限标准内自主确定本校各类住宿费标准,下浮不限;总体遵循就低原则,适当减免住宿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高校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可收取或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具体依据《收费项目清单》执行,不得加收,不得营利。高校应当为学生免费提供学习保障和基本生活服务,保障正常教学和生活资源合理运用,提供的公共洗浴、课外计算机上机、车辆及校内其他活动场馆等设施出租(借)及膳食服务收费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自主确定;对在校生、校外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得占用正常教学和生活资源。鼓励结合实际,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线上、无卡交易等服务便利。

二、落实减免政策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贷款、政府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或临时性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费用,具体减免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动态评估

(一)评估时限。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根据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动态评估情况,优化完善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评估机制,评估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5年。

(二)评估要求。办学成本、住宿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高校应从严把控,并将办学成本测算、拟调整幅度、调整理由、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学生家庭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减免资助措施等情况于当年4月底前送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教育厅)。

(三)结果运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完善合理成本分担机制,在严格落实不超过国家规定公办高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上限比例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四、规范收退费行为

(一)做好收费公示。各高校面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性质、标准、依据、课程内容、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要以清单形式在学校门户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公示栏等线上线下显著位置常年公示、动态调整更新,对入学新生,应同步寄送或告知,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各高校涉及新制定或调整标准的,应在秋季开学前至少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或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二)学费、住宿费收退管理。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从低标准执行。插班生、复学生按其原入学年份专业收费标准或现随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从低原则交纳。非学生个人原因未入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以及应征入伍、退(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在校入住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按天计退剩余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选课后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未选课的预交学费要全部退还学生。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不得加收住宿费用。非毕业年级清退费用,可在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年级清退费用,须在学生离校前完成清退。各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制时间,按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原则上按每学年10个月300天计。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退管理。高校在提供相关服务或物品前,应征求学生意见,告知服务方式、内容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开展定期评估。相关收费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其中,服务性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按天或按次计退,代收费按次收取、按实际提供服务情况计退。学校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获取差价;确有折扣的,须将折扣部分全额返还学生。此外,校园内机动车停放服务、医疗服务的相关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未明确的收退费事项,由高校与学生或家长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五、严格收费监督

(一)加强收费自律。各高校要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始终立足公益办学方向,加大办学经费投入保障,结合办学层次、学科性质、专业培养成本、市场需求等情况,完善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各高校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审计和成本公开等制度,配合开展成本调查(监审)等相关工作。各公办高校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教育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支出、管理和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执收单位要按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项目”栏中所列项目分别收取,不得合并统一收取,并规范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各高校代收费资金作为往来资金管理,进入财政监管账户,学校及时做好资金转付,并按要求向学生提供发票或缴费凭证。

(二)加强联合监管。各级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宣传解读和联合监管,引导高校共同维护高等教育收费良好秩序。对拒不履行调价程序、在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上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财务等资料、质价不符、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引起社会反映强烈的高校,将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专项审计等措施;对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规范使用收支票据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扣减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停止或取消办学资质;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高校信用制度,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以及存在乱收费、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校,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加强行业规范。民办高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高校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其相关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承担各种高等学历教育任务的科研院所、党校等机构的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高校收费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湖北省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清单.xlsx

   2.湖北省高等教育收费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wps

   3.相关废止文件目录清单.wps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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