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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法大家谈·专家篇|普职协调发展可从三方面下功夫

2022-07-05 17:23 极目新闻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5月23日,记者就新《职业教育法》传递的信号、带来的变化等,采访了湖北教育界的专家。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学校的校长邓国平,就新职教法第十四条内容分享了其所思所感。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对于“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邓国平表示,可以从三个方面具体来谈,一是规模的协调,二是教育结构的协调,三是教育质量的协调。

第一,规模的协调。邓国平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区域的统筹,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分流政策。比如,发达地区可以适当地提高普通高中的升学比例,而在不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职业教育的升学比例。

第二,第二,通过结构统筹实现规模平衡或协调。邓国平设想:“比如说在高中阶段可以扩大普通高中的比例,而后相应在高等教育阶段可以扩大职业教育的比例。实际上,现在高等教育招生时,高职招生人数已经高于本科的人数,只是由于本科是四年学制或五年学制,而高职普遍是三年或者是两年学制,所以高职在校生的总人数规模略少于普通高等教育。”

第三,在质量的统筹与协调方面。由于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普遍的办学时间比普通教育要短,与此同时,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总体来讲还需要大力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它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所培养的人才在能力结构和智能结构上,与普通教育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开展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对一些特殊的能力和智能进行培养是完全有必要的,因为每个人的能力,智能结构、是不一样的。”邓国平表示,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智能结构和能力结构,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类型。从这个角度讲,中等职业教育是不可能完全被取代或者取消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邓国平说:“我觉得从高中阶段来讲,中等职业教育在继续加强专业对接岗位的教育以外,还应该加大文化课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的综合素质。对于普通高中教育来讲,除了继续重视文化学术教育以外,也应该重视劳动教育、专业教育或者是就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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