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5版)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25-20399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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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教育 | 有 效 性 | 有效 |
事项 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范围 |
政府工作机构 | 单位职责 | 单位名称、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照片、工作分工 | 全社会 | ||
驻厅纪检组 | 主要职责 | 全社会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全社会 | ||
直属单位 | 直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全社会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内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做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 全社会 |
全社会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材料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 [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非政策类的通知公告文件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二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全社会 | |
规划 信息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 规划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计划全文 | 全社会 | ||
其他专项规划 | 规划全文 | 全社会 | ||
统计 信息 | 统计信息 | 湖北省具有普通本专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湖北省具有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高等学校名单、湖北省具备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招生资格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名单、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湖北省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专业目录、统计公告、统计年鉴、统计分析等报告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湖北省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行政许可/服务 | 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 含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说明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行政许可 | 参照《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全社会 |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 含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础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 全社会 |
行政处罚 结果 | 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等 | 全社会 | ||
权责 清单 | 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及其调整情况等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湖北省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全社会 |
政府 采购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事项、标准、采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建设 项目 | 含重大建设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款: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公益事业建设 | 公益事业 建设 | 含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等事业建设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社会保险、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湖北省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
毕业生就业 | 毕业生就业 | 毕业生就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招考录用 | 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 | 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 抽查计划、抽查对象、抽查结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衔接。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 | 全社会 |
建议提案 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办理工作动态、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 | 信息公开 指南 |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更新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 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信息公开 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文件 | 全社会 | ||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按照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公开年度报告 | 全社会 |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按照政府网站工作有关要求,公开年度报表 | 全社会 | ||
依申请公开 | 含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 全社会 | ||
互动 交流 | 咨询投诉 | 公开业务咨询的问题回答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 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全社会 |
在线访谈 | 厅领导参加的在线访谈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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