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26-00365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文 号 | 鄂教政法函〔2025〕3号 |
| 分 类 | 教育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具体规定,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届满,现将宣布失效的文件予以公布,失效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1.对《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九项规定>的通知》(鄂教基〔2014〕28号)宣布失效。
2.对《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6〕3号)宣布失效。
3.对《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函〔2024〕5号)宣布失效。
湖北省教育厅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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