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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6号(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6号(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017-05-04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011043161/2019-21678 发文日期 2017-05-04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其他 有效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年11月2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3日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创建于1981年,前身为湖北省劳改干部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北省劳改工作学校、湖北省警官学校等。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置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学校---武汉警官职业学院。2003年,湖北省司法学校、湖北省司法干部学校、湖北法制报社、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校整体并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在学院设立了湖北省司法厅培训中心。2009年,经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湖北省司法厅培训中心”更名为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2015年,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与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成为一体的办学实体。

学院始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执法人才,主动服务于法治湖北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武汉警官职业学院,英文名字:WUHAN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杏花路特1号。域名为http://www.whpa.cn,现有东西湖、武昌、汤逊湖、汉口四个校区。经主管部门审批,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院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司法厅,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学院的分立、合并、更名以及终止,须经省司法厅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湖北省司法厅作为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学院工作负领导责任;确定学院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中的职能、任务;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选任干部;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解决学院的重大问题,督促学院建立依托行业发展的制度与机制,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学院是公益类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湖北、服务司法、面向社会”,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和行业培训教育并举,把学院建设成为在全国司法警官院校中具有明显领域优势的全国知名警院。

第七条学院秉持依法办学、质量办学、文化办学、开放办学、安全办学的理念,面向法治建设领域培养高素质法律类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院在教师聘任、招生、内部机构调整、专业设置、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学院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拓展中外合作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学院立足法律职业教育领域,根据政府和社会法治建设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学历教育学生稳定在5000人左右,专任教师队伍250人左右。

第十一条学院专业设置以服务行业为面向的刑事执行、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应用法律技术等专业为特色,以服务地方执法和法律服务为面向的安全防范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消防技术等专业为支撑,构建特色鲜明、服务面向明确、就业渠道通畅的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学院坚持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专业评估和专业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全面推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智能校园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是学院决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学院支持各群团组织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党政机构、系部、科研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履行职能,机构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学院直属独立法人依法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承担相应的职能。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党务、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党委、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司法警官教育培训指导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理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二)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荐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人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人才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和考核。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抓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六)审定学院基本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培训、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三)拟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建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订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案,对党委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学院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培训、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有全面推进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的责任。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依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对教学质量负责,负责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教学质量的诊断与改进。

第三十二条学院提请省司法厅组建湖北省司法警官教育培训指导委员会,在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干警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司法警官教育培训指导委员会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湖北省司法警官教育培训指导委员会由省司法厅主管,依托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实行训练总队与省厅职能部门、省监狱局、省强制戒毒局共建。

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司法警官教育培训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司法厅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厅有关职能部门、省监狱局、省强制戒毒局分管领导和训练总队负责人担任。其中,常务主任由训练总队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十五条主任会是湖北省司法警官教育培训指导委员会工作决策的会议形式,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并根据需要,由主任决定相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通报,由主任审定和签发。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对学院发展规划进行研究、论证,对学院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进行调研、提供咨询,对学院党委负责。

第三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阶段性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对学院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

(二)负责起草和制定学院有关的改革与发展政策。

(三)负责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学院年度预算、招生、筹融资等年度计划,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制定各系部的年度考核目标,并组织力量监督、考核。

(四)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为学院决策提供研究报告、方案、建议和咨询。

(五)修改完善学院各种政策、规章制度和办法,协调、指导学院直属单位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的民主管理组织,是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设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负责学代会的日常工作,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在学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学生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行业、学院、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院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学院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培训、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培训、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

第四十五条系部实行党政负责人“双肩挑”制度,系部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或系(部)务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六条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的决策、执行、咨询和监督机构分别为党政联席会、系(部)务委员会、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就业计划、培训计划。

(二)组织开展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社会实践、实训基地以及培训项目的建设。

(三)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系部教师用人意见。

(四)全面负责系部教学、培训、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按照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系部的管理制度。

(六)接受学院检查、考核、评价,完成学院下达的任务。

(七)负责学生管理,对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系部教职工岗位设置和绩效考核。

(九)负责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管理、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一)依法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各类资产。

(十二)依法开展校企合作、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三)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八条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党组织建设、党务公开工作。

(三)组织讨论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四)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政治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指导政治辅导员开展工作。

(六)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七)指导工会分会、团总支的工作。

(八)完成学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一节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学院对于纳入人民警察治理序列、事业编制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培训进修、国内外访学、下基层锻炼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警衔晋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司法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十二条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

(一)教师应具备学院所要求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行业经历,学院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依法聘任。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晋升制度。

第五十三条教职员工要定期接受学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依据。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可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警衔晋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提出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加强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第二节学生

第五十六条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学籍、在学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院规定。

第六十条注册学生入学后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接受警务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三)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后可获取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特困补助以及专项奖励和公平受表彰的权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学校设立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权利保护组织,规范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按政策和要求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及国家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服兵役。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准予毕业或结业,发给毕业或结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依法依规出具相关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学院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学生必须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四章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经费来源

第六十六条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学院经费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向院长作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学院财务工作遵循国家《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第六十八条计财处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经学院批准可设二级财务机构,并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十九条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科学编制预算。

第七十条健全财务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及相应的审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十一条学院收入分配办法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财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提供报告。

 

第三节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七十四条资产应该产权明晰,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院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完善资产使用成本分担和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学院对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院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组织,代表学院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基金会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后勤保障与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保障教研与培训活动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教学科研、培训等基础设施,继续完善信息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七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与公安部门对接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节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办公室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群团组织与社会服务

第一节群团组织

第八十条学院工会依照《工会法》组织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

第八十一条学院共青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院的基层组织,受学院党委领导,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

第八十二条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妇女的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学生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民主管理、自我管理的学生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管理、教育、监督的组织。

第八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校友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五条校友是在学院曾经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曾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获得过学院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应依照规章开展活动,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

第二节社会服务

第八十六条学院利用专业优势和资源,为司法行政系统提供教学、培训、科研、咨询服务,为司法机关提供技术支持、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第八十七条学院利用司法机关及社会办学资源,深化校局、校监、校所、校企合作,协同创新,联合育人。

第八十八条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九条学院依法开展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探索国际警务教育培训合作。

 

第六章学院标识与校庆日

第一节学院标识

第九十条学院校训为:“忠毅博雅、公诚勤能”

第九十一条院徽外形为正圆,由外至内,双圆组成。外圆上下分别为中英文校名标识。内圆以盾牌图案为主体,中间嵌入长城图案和“人”字造型,突出警官教育特点,彰显忠于国家、育人立人的办学理念;两侧以橄榄枝点缀,寓意追求和平、维护和平的信念。院徽由红白或蓝白二色构成。红色代表忠诚,蓝色代表博大,白色代表纯洁,体现“忠毅博雅”的校训精神。

第九十二条院旗由大红绸面、金黄字徽,或深蓝绸面、纯白字徽构成。校名垂直居中,水平居右占旗面长4/5,校徽置校名左上角。院旗呈长方形,长宽比为3:2;大号规格2800×1920㎜,小号规格2400×1600㎜;院旗杆套为白色。

第九十三条院歌为《人民警察之歌》。

 

第二节校庆日

第九十四条每年的 11 月3日为校庆日。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学院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维护章程的权威,监督和保障章程的施行。

第九十六条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司法厅审批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施行之后,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其它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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