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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6号(荆楚理工职业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6号(荆楚理工职业学院)

2017-05-03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011043161/2019-21674 发文日期 2017-05-03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其他 有效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年9月8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3日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前身是1974年创办的沙市市机床二厂721工人大学,历经沙市市机械职工大学、沙市市职工大学等发展阶段,1983年成立沙市职业大学,1992年、1998年,原沙市市广播电视大学、原沙市建工技校相继并入,2010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报教育部备案,“沙市职业大学”更名为“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学校坚持“立足荆州、面向湖北、辐射全国、凸显理工、培育工匠”的办学定位,秉承“以人为本、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的办学方向,狠抓内涵建设,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学并举之道,致力于建设学生向往、社会需求、人民满意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简称荆州理工,英文名称为Ji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Technology。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工农路22号。

 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jzlg.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开放式办学,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六条  学校系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由荆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接受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建设发展,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提供政策支持,保障办学条件。

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九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荆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实行学分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围绕湖北省和荆州市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涵盖经济、管理、文学、艺术等专业门类,构建光电技术应用、应用电子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电子商务、保险、计算机应用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动漫制作技术等专业群。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发展思路,组织实施骨干专业和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构建与湖北省和荆州市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专业体系,实现专业发展与产业发展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四章  学校治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开展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3年。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领导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岗位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美誉;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3 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机制;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青年教师促进会、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协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支持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督导委员会是从事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检查、监督、控制、评估和指导等工作的专家组织,是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发挥教授、专家的指导作用的重要渠道与平台。

第三十条  学校青年教师促进会是由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组成,全面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工作,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协助管理委员会是以教学信息员为基础的学生组织,全面协助学校做好各项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工作,并广泛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是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校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负责本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是二级学院(部)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学年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规划指导与服务;

(五)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创业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级别,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强化责任意识,倡导良好师德,培育团队精神,树立和谐观念,共建美好校园。

第五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和全面指导学生成长成才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专业技术评聘、福利待遇、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书育人,并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育人理念,坚守“爱校如家、爱生如子”的人文情怀,打造“敬为师长、亲如家人、情似朋友”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八)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机制。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机构,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施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完善产教融合与校企深度融合机制,积极参与政行企校共同组建的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的创新工作,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服务湖北省和荆州市重点行业、企业发展需要。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友包括在本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等。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校友,提升影响;凝聚力量,贡献社会。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保障体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提高办学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管体系,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对财务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励学、笃行、立业”。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为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Ji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Technology),内环则由荆州元素的城墙和两只凤凰组成,正中间是凸显学校理工特色的“工”字和建校时间。学校徽章为题有横式启功体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使用红底白字徽章,学生使用白底红字徽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天蓝色(标准颜色为:底色C80,M5),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白色、横式,中文为启功体,英文为标准罗马体),徽志位于校名的正上方。

校旗的规格为1号校旗:4.0米×2.5米;2号校旗:2.88米×1.92米。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3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报荆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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