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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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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2号(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2号(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17-05-03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011043161/2019-21668 发文日期 2017-05-03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其他 有效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年7月13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3日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8年。前身是湖北省城乡建设职工大学、湖北省城市建设学校。2002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湖北省贸易科技学校整体并入。

学校遵循“立德树人”的办学宗旨和“强化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面向市场设专业,面向岗位设课程,面向就业强技能”的办学理念,以立足建设和物流行业,服务社会发展;立足湖北,面向全国;立足生产一线,兼顾其他岗位,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视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北建院,英文译名为Hubei Urban Constructio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UCV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藏龙大道28号。

第四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hbucvc.edu.cn/

第五条  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上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指导。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建设行业,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立德、尚能、笃学、创新”。

第十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圆内是正三角造形。校徽中的三角形由三部分构成,底部两角为深蓝色的斜V符号,即是学院名称中Vocational的缩写,代表学院的职业特色。两个V形符号组合成字母U,为Urban的缩写,三角形顶部红色的倒三角形为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铅锤的抽象形状,传达出学院的建筑特色。

第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矩形,长、宽比为1.5:1,旗面颜色为红色,旗面左上角为学校徽志,徽志为蓝色,旗面正中央添加“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名,字体为毛体,字体颜色为黄色。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3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要,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以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为基础,从学校性质、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条件出发,针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布局,合理控制专业数量,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结构体系。形成以土建施工类专业为龙头,以建设类专业为主体,物流类、管理类、信息类等多专业交叉渗透,适度拓展的专业群。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诚信文化”和“鲁班精神”,传播城建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组织的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校长、副校长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方案,依据有关规定聘用、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对学校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评议和决策等活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和成员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及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政策、规划,审议和讨论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根据生源变化特征、第三方评估和用人单位意见,围绕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要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调整,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各类教学奖项等;

(五)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七)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

(八)加强委员会队伍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掌握最新教育理念和教改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关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指导、组织全校学术交流活动;

(三)审议、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四)审议、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五)审议教科研的绩效考核结果;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七)参与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八)受学校委托研讨相关事宜,起草相关方案,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岗位聘(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作分配及相关福利分配等人事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学校建立健全校、教学单位两级工会组织或工会小组。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确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主席团、代表团团长和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单位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管理大会制度,教学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活动、指导青年组织、维护青年权益、促进青年综合素质提高等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管理和重要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扩展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据《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研究、指导、监督和决策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学生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学生工作的政策和办法,审定学生工作条例、改革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和探索学生素质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掌握学生工作最新动态,审定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学生工作的落实;

(三)分析解决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热点性问题,受理学生申诉案件;

(四)集中处理学生在学习、生活、安全、卫生等方面出现的突发性事件;

(五)组织召开学生工作经验方法和问题研讨、交流,促进学生工作健康开展。

第四十六条  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

第四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是教学单位管理的基本形式。教学单位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单位党组织与行政机构共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共同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学校工作考核、共同推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教学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并实施教学单位发展规划;

(二)按照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年度招生计划;

(三)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改革;

(五)实施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实施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对实训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

(七)根据专业特点,依托行业联合企业,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教师培养,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服务学生成长和成才;

(九)提出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实训中心、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十)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一)根据学校总体部署,制定内部工作分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十二)根据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资产及其他专项资金;

(十三)根据学校相关交流管理办法,组织与国内外同类院校、学科或专业的教科研交流;

(十四)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九条  教学单位党总支负责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本教学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教学单位主任履行其职责。

教学单位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教学单位的思想政治、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措施;

(三)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四)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及干部培养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教学单位设主任1名,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视实际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履行职责。主任全面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招生就业、教科研、社会服务与交流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教学单位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对教职工实施管理。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教职工可就专业技术评聘、福利待遇、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爱护、关心、服务学生,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人师表;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聘任(用)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条件;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的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获得助学贷款,公平的参与奖助学金评定或资助;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八)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修课程,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九)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个体和集体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证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性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六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监督、规范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依法监督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律、法规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筹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实际,自主开展各种科技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境内外高校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和湖北省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拥有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的教育收费规定,实行阳光收费;

(五)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学费收入和生均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预算、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坚持节俭高效的原则对社会捐赠加以利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于财政补助收入、学费和生均拨款、上级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等财务信息,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新后勤工作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校企合作董事会、教育基金会、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等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学校人才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文化优势,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行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专业资源,开展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努力实现校企双方在设备、技术上的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和输出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其他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交流合作。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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