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5号(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19-21660 | 发文日期 | 2017-01-24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教育厅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年7月1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为创建于1952年5月的武汉水利工程学校。其后历经长江水利学校、武汉水利学校、武汉长江水利学校、湖北省水利电力专科学校、湖北省水利电力学校、湖北省水利水产学校、湖北省水利学校、湖北省水利水电学校等历史时期,2002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院坚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已成为湖北水利水电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是水利部行业定点培训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之一。
学院以水利水电行业为主开展职业教育。立足行业,服务社会;立足湖北,面向全国。积极践行“特色立校、质量强校、创新活校、服务兴校”的办学理念,秉持“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致力建设一所行业为主,文理兼办;省内领先、行业示范、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湖北水院”,英文译名为Hubei Water Conservancy & Hydropower Polytechnic。学院设立汤逊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中洲特2号)和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06号),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中洲特2号。
第三条 学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学院与举办者、湖北省教育厅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 学院校训是“修身、明志、励学、求真”。
第二章 学院功能
第八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履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社会服务,水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责。对接水利行业产业,服务湖北经济发展,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学院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以水利类专业为特色,以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文化艺术类专业为辅助和支撑。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部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校企合作,鼓励和支持师生积极开展教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参与科技推广、技术研发,提供以水利科技为主的各类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水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多种形式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法规和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可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及党员人数情况,下设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学院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党的工作情况。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举办者)批复同意后产生。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院全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人事、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学院党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要分配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权限和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实行院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落实并执行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领导、院办公室主任组成,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可以列席,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学院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管理制。会议议题由有关单位提出,经分管的院领导同意,院办公室汇总,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院长专题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研究布置有关工作。院长定期组织院长碰头会议,通报情况、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学院的相关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大会有关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学生代表提案,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提请答复。
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自主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等教辅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可依照有关法规自主举办或撤并校办产业。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学院通过多种形式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系(部)实际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负责相关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工作;
(三)负责本系(部)党团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提出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本系(部)的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五)负责本系(部)师资培养、考核、评定和管理工作,对系部师资引进提出建议;
(六)提出本系(部)年度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对系(部)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七)负责本系(部)的安全生产与维护稳定工作;
(八)完成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创业、安全生产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系(部)党支部书记负责本系(部)教职工及大学生党建、思想政治和稳定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本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会议内容由系(部)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系(部)的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等;
(二)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系(部)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和决定本系(部)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系(部)根据专业设置及教学需要下设教研室,开展专业教学及科研等活动。
系(部)可根据自身实际,经学院批准后设置、调整或撤销教研室、实验实训室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继续教育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大学专科层次的函授、自学考试等继续教育工作。面向水利行业及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面向水利行业及社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四)在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自主聘用教职工。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现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学院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在学院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学院落实教职工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 外聘专家及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学院规章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录取,按期入学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由委托单位选派到学院参加进修培训、在职学习等继续教育类无学籍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校期间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学习、考试制度和规定,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习、生活等校园公共设施设备;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平等合理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学习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科技创新、技能竞赛、自主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学生除依校纪处分外,可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员除应遵守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外,其他权利义务可由委托单位与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合法地筹措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院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利用学院资源所获得的资产收入应纳入学院预算并统一核算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依法自主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自主开展校园规划,按照核准的校园规划开展基本建设,科学配置办学设施设备,优化校区功能布局。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服务社会、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各类现代化教育手段,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按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和学院授权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院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促进合作企业与学院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学院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院更好地服务相关行业企业;
(四)积极参与湖北水利职业教育集团的相关活动。
第七十三条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鼓励校友通过建言献策、捐赠捐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院发展。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士。
第八章 学院标识与纪念日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标为圆形,以同心圆状分为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上半部为毛体字中文校名,下半部为大写英文校名;内圈中嵌绘正六边型并刻绘有阴文三线形字母“S”图案,寓意“水”;内圈下侧标注数字“—1952—”,代表学院创建年份。校标图案颜色为白底浅蓝色。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旗形状及尺寸标准与国旗一致。旗面颜色为浅蓝色,旗面正中印校名,左上角印校标,旗面上的校名校标颜色均为金黄色。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庆纪念日为每年5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各项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程序,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与有关组织或个人确立契约关系,均应以有关法规为基本依据,以本章程为指南,维护学院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