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号(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19-21648 | 发文日期 | 2017-01-24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教育厅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年6月15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1年创办的湖北省孝感护产学校(孝感市卫生学校前身)。1998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孝感教育学院、孝感市财贸学校、孝感市卫生学校、孝感市机电工程学校合并组建孝感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现名。2011年,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孝感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方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北职院”),英文译名为“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HBPI”);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17号;网址为:www.hbvt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独立设置的综合类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立德立新、乐学乐业”。
第六条 学校精神是“团结拼搏、艰苦创业、改革创新、争创一流”。
第七条 学校校徽中的数字“1951”表示学校始于1951年创办的“湖北省孝感护产学校”。
第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18日。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行“学校—企业—社会”开放式办学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立足孝感、服务湖北、辐射全国、与国际接轨”的办学定位,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着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人才培养质量高、办学基础完善、办学机制灵活、办学优势凸显、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创新型全国高职名校。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具有“感恩、责任、忠诚、奉献”品格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立足自身办学资源优势,对接市场需求,调整优化专业布局,实施“专业与职业一体,学业与岗位融通”为特质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服务于医药卫生、机械制造、建筑工程、财经会计、电子信息、现代物流、旅游服务、文化传媒等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本研究与教育教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为学校建设与改革、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湖北省及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弘扬中华孝文化,大力推进中华孝文化与创新创业文化的融合,职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培养数据信息和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积极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教育类型为职业教育,教育层次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购或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中国共产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按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办法执行,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依法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基本建设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湖北省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后勤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行业企业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等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加强对院(部)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院(部)科学定位,特色发展;学校突出院(部)办学实体地位,实施管理重心下移。
第三十四条 院(部)执行党政联席会、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制度;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程序对教学院(部)进行设置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基层党建、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院(部)行政班子和基层党组织支委成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
(二)全面负责本院(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合作交流、创新创业、思想政治、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制定本院(部)规章制度、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年度总结。
(四)制定和实施本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院(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
(六)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组织本院(部)与国内外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八)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经费,管理本院(部)的资产。
(九)负责本院(部)教师及职工绩效工资管理。
(十)负责本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审核与推荐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七条 院(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建工作和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八条 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部)下设专业(群)教研室、技术研究所(中心、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教师承担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于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职尽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重、关心、爱护学生。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注重“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通过内培外引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增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五)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六)获得学业和操行上的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申请退学、按照规定转学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爱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依照法律和规定成立的服务学生发展的学生社团,建设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的就业、创新创业提供平台。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办公会议等方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和学费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办学经费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赠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赠经费。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教职工代表代大会审议通过。学校一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集中财力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财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绩效等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建立二级单位台帐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信息;学校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举办方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生均经费标准,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制定对学校财政支持的政策,以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全面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优先为区域培养各级各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湖北护理职业教育集团、孝感市职业教育集团的作用,积极拓展混合型、连锁型职教集团,推进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行业委员会等组织,并支持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与基本规范。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内设机构和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孝感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后生效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