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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号(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号(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2017-01-24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011043161/2019-21646 发文日期 2017-01-24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其他 有效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年4月5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学校溯源于1972年创办的长江电讯技术学校,1979年更名为武汉无线电工业学校,1998年与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工大学合并,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定名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其后,1999年湖北省电子工业学校并入,2003年湖北省纺织服装工业学校并入,2010年湖北省一轻工业学校和湖北省工业设计学校并入。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品牌强校”发展战略,坚持走以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道路,先后成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面向未来,学校将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优质高职院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直属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与举办者、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社会贡献力为目标, 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的终身学习、全面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职业技术教育方向,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知识扎实、能力过硬、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不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武汉职院、武职),英文名称为WUHAN POLYTECHNIC(英文缩略名为WHPT)。

法定住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463号

学校网址:http://www.whpt.edu.cn

校区:学校设有关山校区(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463号)和光谷东校区(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25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校训:厚德、笃学、求实、拓新

校庆日:11月8日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中央。校旗大小:一号旗。校旗尺寸:1920cm*2880cm。

校徽中心图案取自英文校名“WUHAN POLYTECHNIC”首字母“W”,是以“辞书侧脊”和“飞马蹄印”为原型的艺术抽象,意寓教书育人、传播文明,脚踏实地、马到功成。

校歌为《我们去远航》。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服务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湖北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教学、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技能积累、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依法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需同时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办学国际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任命。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有关工作。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报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出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机构、党政群团机构、直属机构三类组成。

(一)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教学机构,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二)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校园规划、招生就业、教学、学术、学生资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技能积累、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适当的自主权和管理权。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设置教研室、实训中心、研究院(所)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年度预算编制安排二级学院日常经费、专项资金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二级学院的绩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在二级学院设立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称“总支”)。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议题需要吸收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政群团机构和直属机构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专业设置、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评定学校科学研究立项、科研成果及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等有关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学术及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校长聘任。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负责评定教学成果奖、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等。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由主任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系列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属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开展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为学校、政府及社会提供职业教育咨询与指导。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创新创业,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应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民主党派在学校内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民主监督、社会参与、资金筹措、外部联系等。理事会由省教育厅、共建单位、社会合作方代表,支持学校发展的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校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通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为各类学生提供接受优质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国家和社会资助、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创新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须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积极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素质拓展阵地,支持有助于学生发展的各种社团,建设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的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条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级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技术技能积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平等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就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表彰、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培训机会。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须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力求精细。

(三)尊重和爱护每一个学生,身教为先,立足岗位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学校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公开招聘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支持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统一的奖励制度和荣誉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促进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依规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依法设立并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下,依法对所占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和绩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改革、完善、创新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优势和特色,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化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主动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不断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与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和国际有关生产、教育或科研的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倡导和发展中国先进技术技能文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开发布。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工、学生,都必须自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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