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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武汉体育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武汉体育学院)

2015-03-03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011043161/2019-21622 发文日期 2015-03-03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其他 有效

武汉体育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3月12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体育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评议,2014年12月8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日

 

武汉体育学院章程

 

序  言

武汉体育学院原名中南体育学院,由南昌大学体育专修科和华中高等师范学校体育系合并而成。中南体育学院前身为1936年成立的江西省立体育师范专科学校和1942年成立的国立体育专科学校,是新中国首批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体育院校之一,1953年成立于江西省南昌市,1955年迁至湖北省武汉市,1956年更名为武汉体育学院,成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之一,2001年9月成为国家体育总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以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体育高等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立学校的制度基础,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体育学院”,简称“武体”,学校中文名称与简称均受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学校设在武汉,有卓刀泉、藏龙岛和豹澥三个校区,校本部设在卓刀泉校区,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61号,邮政编码430079,学校国际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 whs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融体育、科技、人文教育为一体,集道德、文化、专业素质于一身”,办学目标是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教学研究型体育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其它办学形式,支持中外合作办学和民办体育高等教育。

第七条  学校以体育学科为主体,积极发展相关学科,现有教育学、艺术学、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坚持教学、训练、科研相结合,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体育教学与训练、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体育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体育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和党委常委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筹措办学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依据各自的会议制度和议事与决策规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行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1-25人单数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主任委员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师评聘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对学术委员会进行监督可采取委员回避制度、会议旁听制度、决议公示、异议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单位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与学生代表17-21人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负责教学研究、指导、接受教学咨询、审议与决策,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建设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成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各级别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评议推荐。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每年开评前从学校高级评委库中抽签产生。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小组成员每年开评前从学校评委库中抽签产生。依据学校每年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等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独立制订。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按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党委(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职称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相关对应的工作,向校级对应的委员会提交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职工人数,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参照二级学院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提交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提高青年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学校咨询委员会为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由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老领导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为学校办学咨议机构,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体育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武汉体育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武汉体育学院校友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武汉体育学院校友会是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培训机会和工作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表现突出、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对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关心离退休职工,鼓励离退休职工为学校发展谏言献策、发挥余热,努力为离退休职工提供良好服务,共享学校发展成果。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收取学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广泛接受社会捐赠。

第七十条 学校财经由校长负责,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按照《预算法》,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重大项目投资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实施自主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优势,保持和发扬学校竞技体育特色,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各级各类体育后备人才,开展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等的培训活动,为国家和地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通过联合办队、联合办学、联合科研等形式,为国家以及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第八十二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海外留学生教育和来华留学生教育、国际体育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十三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努力成为中国体育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八章  校标、校徽、校训、校旗、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图案上下标有中、英文校名,中心图案由“武体”汉语拼音(WU TI)中的声母“WT”变形成和平鸽和田径跑道,组合后形似行进中的火炬。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校徽以不同颜色区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旗面分为左右两部分,左上为武汉体育学院校标,右边为黄色字体的校名。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 “公勇诚毅 学思辨行”。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程序为:将修改的章程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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