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24-16792 | 发文日期 | 2017-09-06 |
---|---|---|---|
发布机构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文 号 | 鄂教职成〔2017〕8号 |
分 类 | 教育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校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部分学校出现了合作办学管理不规范、办学质量不高,个别学校甚至发生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损害了学生利益,影响了学校声誉。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企合作办学的界定
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企业合作,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实习实训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含各类继续教育)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目的
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必须坚持校企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必须与人才培养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与学校现有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建设需求紧密结合,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必须着眼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各高校要牢牢把握校企合作办学的正确方向,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三、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程序
(一)做好合作企业的考察工作。各高校在确定合作企业前要对企业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的诚信、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环境条件及安保措施等。要优先选择在相应产业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资质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二)校企合作办学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根据对企业的考察情况,合作办学企业由院(系)提出,经校(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高校二级院(系)、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签订校企合作办学协议。校企合作办学企业确定后,高校要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四、切实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高校要研究制定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明确合作办学的目的原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合作企业的条件及确定程序、合作方式和内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及奖惩措施等方面内容,使校企合作办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学校要承担合作办学的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对人才培养过程全面负责。学校要督促企业按协议内容履行职责,履责不到位的要建立退出机制。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
(三)加强收费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加强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5〕116号)精神,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合作企业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培训费等名目的费用。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合法票据,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五、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的检查督查
各高校要理顺校企合作办学管理体制,明确校内专门部门统一管理。高校主要负责人对校企合作办学负主体责任,校企合作办学机构负主要责任。各高校每年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要开展一次检查或绩效评价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省教育厅将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督查,把校企合作办学质量作为高校办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建立联动机制。凡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9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