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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效]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5-11 00:00 湖北省教育厅
011043161/2019-67053 发文日期 2015-05-11
发布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 鄂教幼高〔2015〕4号
其他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6日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性,保证选用过程民主、规范、有序。

第四条 教材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辖区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州)辖区内经选用教科书的征订和使用。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教科书选用主体资格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当地中小学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教师、教研员等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科书的初选工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所辖地区该学科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及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学科专家库,其中教师、教研员等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学科组成员在教科书选用时从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且为单数。学科专家库的专家数量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科书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科书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经民主推荐产生,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其中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可连聘连任一届。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在聘任前,需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未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不得被聘任为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聘任后需将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开展以学校为单位独立选用教材工作试点,原则上每个市(州)每个学段可批准1所学校开展试点,试点学校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试点学校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自行确定。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前,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告教科书选用事项,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提供样书,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科组应当集中研读、分析、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在充分研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按投票得票多少向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学科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推荐版本原则上应不少于2个。学科组成员开展活动必须达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所确定的人数要求。推荐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推荐意见无效。未能通过的推荐意见,学科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二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推荐理由、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按投票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实到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推荐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选用结果无效。未能通过的学科组推荐意见,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要将会议讨论记录、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并留存。

第十三条 市(州)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选用过程的监督,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的选用程序、选用结果审核确认后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过程中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对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可按照程序重新选用。

选用结果确定后,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汇总全省教科书选用结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行政部门教科书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六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采购、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给同级纪委和省教育厅。对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人员正确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要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新闻媒体等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严禁接触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严禁将讨论情况和意见透露给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解聘其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资格,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的;

(五)不具备教科书选用主体资格选用教科书的;

(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选用教科书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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