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161/2019-24070 | 发文日期 | 201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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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职成处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进一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编制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建设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集中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和省财政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资金,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坚持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为基础,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夯实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基础,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市州重点建设2-3所有较强影响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集中力量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到2018年,全省重点支持建设120所左右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扶优扶强扶特。重点支持改革力度大、就业率高、校企合作紧密的省级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在服务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和显著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适当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县级职教中心倾斜。
(三)突出重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学校进行科学论证,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立项建设学校和学校建设项目的数量,突出学校急需项目进行重点建设,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项目资金集约使用效益。
三、建设内容
(一)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具有较高水平的实习实训基地,主要用于购置专业实习实训设备及耗材,改善实习实训条件。
(二)专业建设。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和骨干专业建设,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三)信息化建设。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推进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研制或购买相关管理及教学软件。
上述建设内容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可以选择第一、第二项不同的实习实训基地和专业进行建设,但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学校在校生规模作为资金安排数量的重要依据。在校生不足1000人的学校不安排建设项目。在校生数采用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四、建设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1.制定中职学校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无规划的中职学校一律不安排建设项目。
2.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在服务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和显著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
3.每个县(市)只支持建设1所中等职业学校。对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未完成的县市和正在迁建过程中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资源整合和迁建工作完成后再安排建设项目;
4.优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要统筹考虑;
5.非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列入项目建设规划;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1.县(市)申报。符合条件的学校应编制学校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发展目标、项目建设现状、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请注明资金量、资金来源、计划实施年限等),字数不超过3000字。规划经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市州推荐申报。市(州)直属学校比照县(市)申报程序办理。
2.市州审核。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对推荐的县级学校和市(州)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根据项目建设原则及各学校的急需程度,统筹排序,形成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对相关项目学校进行抽查。
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和抽查情况,研究确定项目规划名单,公示后予以公布。
(三)项目申报材料
1.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关于项目申报的书面报告。
2. 各申报中职学校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
3.《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4.《项目建设规划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上述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三份由市州统一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
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学校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凡列入项目建设规划的学校另行通知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任务书经省备案后由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按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校长是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须统筹制定本区域中职学校长期建设项目规划,确保建设规划符合实际,科学可行,其中:已制定项目规划的市县应在申报省级支持时由教育、财政联合将正式规划文件一并上报,正在制定规划的市县须尽快推进并于省级评审工作完成前将正式规划补充上报。地方无规划或未列入本地总体建设规划内的项目省级一律不予支持。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加强过程监管,协助做好绩效评价。
(三)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统筹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开展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成处镇伟(电话:027—87328019)、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戴文佳(电话:027—67818559)。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建设规划申报汇总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