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制作加工的要求有哪些?
答:(1)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2)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到70°C以上,符合既定营养食谱,搭配符合营养健康要求。
(3)烹饪后至使用前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8°C的条件下存放。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4)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莱、野生蘑菇、发菜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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